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17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22176號
- 債權人
-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聯一
- 代理人
- 賴玫均
- 債務人
- 仁威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玉峰
- 債務人
- 茗郁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紀王女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民事庭法 官 洪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