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乙○○
- 債權人
-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施錦芳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樂明
- 代理人
- 己○○
- 債權人
-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予康
- 債權人
-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傑輔
- 代理人
- 甲○○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培華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國華
- 代理人
- 戊○○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憲章
- 代理人
- 丁○○
- 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永才
- 代理人
- 丙○○
- 債權人
-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並無不動產,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下同)98年9 月15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其雖有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新台幣39,060元,惟該公司並非上市或上櫃公司,債務人該項投資顯價值不高且變現不易,若選任管理人代為變賣,顯無實益;另債務人雖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乙張(保單號碼:0000000000),但扣除其保單貸款金額後已無甚殘值,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7 日之回函附卷可佐;另債務人目前並無婚姻關係,亦有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故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 條於98年10月17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8司執消債清35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