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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清算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乙○○
債權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己○○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理人
甲○○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戊○○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丁○○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才
代理人
丙○○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並無不動產,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下同)98年9 月15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其雖有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新台幣39,060元,惟該公司並非上市或上櫃公司,債務人該項投資顯價值不高且變現不易,若選任管理人代為變賣,顯無實益;另債務人雖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乙張(保單號碼:0000000000),但扣除其保單貸款金額後已無甚殘值,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7 日之回函附卷可佐;另債務人目前並無婚姻關係,亦有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故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 條於98年10月17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8司執消債清35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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