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23 日
- 當事人乙○○、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己○○、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丁○○、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丙○○、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5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乙○○ 債 權 人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 法定代理人 施錦芳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 理 人 己○○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代 理 人 甲○○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培華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戊○○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才 代 理 人 丙○○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 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98年消債清字第56號裁定附卷足憑。再查債務人並無不動產,有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民國(下同)98年9 月15日民事陳報狀及本院依職權調取之97年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佐,其雖有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資新台幣39,060元,惟該公司並非上市或上櫃公司,債務人該項投資顯價值不高且變現不易,若選任管理人代為變賣,顯無實益;另債務人雖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乙張(保單號碼:0000000000),但扣除其保單貸款金額後已無甚殘值,亦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10月7 日之回函附卷可佐;另債務人目前並無婚姻關係,亦有戶籍謄本乙份附卷可稽,故亦無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資請求。 三、綜上,堪認債務人並無財產足敷清償本條例第108 條所列之財團費用、財團債務等費用,經本院依本條例第129 條於98年10月17日以屏院惠民執宙字第98司執消債清35號函請債權人陳述意見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3 日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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