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3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3號

請求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683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品嘉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以99年度司促字第11170 號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查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15日以99年度補字第339 號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63,092 元,並已於同年月23日將該裁定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