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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七七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七七號

聲請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一六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甫於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於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應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九十年度屏簡字第四七七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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