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6年度屏簡字第24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242號
- 上訴人
- 陳坤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進財、黃煜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萬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