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屏東簡易庭107年度屏簡字第1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3號
- 上訴人
-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仙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仙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1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