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補字第214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彭聖芳

原告
陳虹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江俊賢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上載確認債權不存在之金額共為新臺幣(下同)29,634元,而據其提出之執行命令上載待執行金額為59,442元,然其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欄則載69,644元,另原告於訴之聲明亦載違規單號及逾期罰金應由被告負擔,惟未載任何金額請先予辨明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金額為若干,無從確定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數額,請先予辨明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之數額若干,進而更正訴之聲明,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165萬元核定之。

㈡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請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江俊賢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之正確住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彭聖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鎮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屏東簡易庭112年度屏補字第214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