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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

汽車燃料使用費行政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張百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0號

原告
詹玉嬌
被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
代表人
趙興華

上列當事人間汽車燃料使用費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街00號,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 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百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慧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0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汽車燃料使用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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