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8號
- 原告
-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 法定代理人
- 彭家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素櫻間請求獎勵金事件,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後,經本院竹東簡庭以105年度竹東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聲請發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及本院竹東簡易庭命繳納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