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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號

獎勵金行政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28號

原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
法定代理人
彭家勛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林素櫻間請求獎勵金事件,向本院民事庭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後,經本院竹東簡庭以105年度竹東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移送本院行政訴訟庭,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扣除聲請發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及本院竹東簡易庭命繳納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獎勵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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