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號

監獄行刑法行政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毓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3號

原告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被告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代表人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李毓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佳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號於民國 109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監獄行刑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