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3號
- 原告
-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
- 被告
-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
- 代表人
- 吳永杉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