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9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雨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13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雨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王雨農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毒聲字第184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12月1 日執行完畢而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緝字第85號、93年度毒偵字第1509號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93年12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43 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案)。又於93年12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4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下稱乙案)。又於94年12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訴字第22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下稱丙案),嗣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上開乙、丙二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463號裁定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 萬5 千元確定,並與上開甲案接續執行,於96年9 月4 日執行完畢。
(二)詎其仍無法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0年3月17日上午8 時20分許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新竹縣湖口鄉○○路○路段旁之車上,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0年3月17日上午7 時許,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案核發之拘票,在新竹縣湖口鄉○○○街271 號住所拘提到案,經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