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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5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王銘勇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95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德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11月24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德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扣案之吸食用吸管壹支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曾德光前於民國99年7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9 月29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43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嗣於99年10月25日確定,並於100 年5 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曾德光前曾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而經本院於96年12月4 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408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旋因觀察、勒戒結果,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7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 月13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25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又於99年7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99年9 月29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433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99年10月25日確定。其又於99年10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而經本院於100 年6 月14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379 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 月、4月、4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 月確定。其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經本院於100 年3 月28日以100 年度竹北簡字第135 號判處有期徒刑2 月,於100 年4月18日確定。

(三)詎曾德光猶不知悔改,仍未戒斷毒癮,復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又另行起意,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0 年5 月28日18時許,在新竹縣關西鎮鳳山溪旁某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鋁箔紙上,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於100 年5 月30日21時30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新富里7鄰 老社寮45號住所內為警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吸食用吸管1 支等物。復經警將其同意後親採封緘之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又扣案之安非他命殘渣袋1 個,因袋子與安非他命已無法分離,應視同為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扣案之吸食用吸管1支,為被告所有,且均係供被告為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時所用之物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 款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956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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