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北簡字第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茂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毒偵字第19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邱茂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邱茂峯前於民國98年3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12日,以98年度毒聲字第7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8年3月12日入所,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嗣於98年4月20日釋放出所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4月20日,以98年度毒偵字第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邱茂峯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99年10月12日下午4時25分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某處,非法施用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邱茂峯因另案通緝為警於99年10月12日下午1時30分許在新竹縣關西鎮東山里7鄰湖肚16號住處查獲,並於同日下午4時25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證據:
(一)被告邱茂峯於檢察官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告邱茂峯為警查獲時,經採尿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25日所出具之原樣編號北99086號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影本各1紙附卷可憑。
(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邱茂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二)科刑:審酌被告素行,經施以觀察勒戒處分後,本次又再度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其前經施以觀察勒戒仍無法使其戒斷毒癮,足見其缺乏拒用毒品之決心及悔改之意,兼以施用毒品所生危害以自戕健康為主,及其施用之次數,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竹北簡易庭法 官 謝永昌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