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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097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吳靜怡吳靜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109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溫峻嘉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

608號、第10546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

華民國101年4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鄭敏郎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溫峻嘉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溫峻嘉前於民國9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於91年5 月21日以91年度桃聲字第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1年6月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桃園分院檢察署軍事檢察官於91年6月7日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31日以96年度竹簡字第1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嗣於97年1月2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98年間,因竊盜罪案件,經本院於98年7月20日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3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8年11月30日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13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揭2案接續執行,於99年6月1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溫峻嘉仍不知悔改,自民國100年年初某日起,擔任址設新竹市○○街119號陳素珠獨資之商號家寶行之送貨員,負責送貨予家寶行客戶及代收貨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其明知向客戶收取之貨款,應全數交回家寶行予陳素珠,竟因家庭開銷急需用款,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犯意,於100年5月28日,前往附表所示地點向附表所示元紅小吃等客戶收取如附表所示金額之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18,810元後,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款項侵占入己,花用殆盡,嗣經陳素珠發覺有異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洪期榮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 官 吳靜怡

           書記官 呂欣穎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書 記 官 呂欣穎

審判長法官 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榮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
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廠商          │地點              │侵占金額(新臺幣)│
├──┼───────┼─────────┼─────────┤
│ 1  │元紅小吃      │新竹市○○街34號  │1,850元           │
│    │              │                  │                  │
├──┼───────┼─────────┼─────────┤
│ 2  │廟口港式鮮肉包│新竹市○○街黃昏市│700元             │
│    │              │場                │                  │
├──┼───────┼─────────┼─────────┤
│ 3  │冬瓜王        │新竹市○○路451號 │100元及1,200元    │
│    │              │                  │(合計1,300元)   │
├──┼───────┼─────────┼─────────┤
│ 4  │糙米粥        │新竹市○○路382號 │530元             │
│    │              │                  │                  │
├──┼───────┼─────────┼─────────┤
│ 5  │開源社        │新竹市○○路368號 │830元             │
│    │              │                  │                  │
├──┼───────┼─────────┼─────────┤
│ 6  │龍族          │新竹市○○路316號 │1,100元           │
│    │              │                  │                  │
├──┼───────┼─────────┼─────────┤
│ 7  │德芳美        │新竹市○○路○段379│1,350元           │
│    │              │巷42號            │                  │
├──┼───────┼─────────┼─────────┤
│ 8  │陳記包子      │新竹市○○街      │750元及2,660元    │
│    │              │                  │(合計3,410元)   │
├──┼───────┼─────────┼─────────┤
│ 9  │西大路漢堡店  │新竹市○○路730號 │1,220元           │
│    │              │                  │                  │
├──┼───────┼─────────┼─────────┤
│10  │池上便當      │新竹市○○路      │2,410元           │
├──┼───────┼─────────┼─────────┤
│11  │早餐漢堡店    │新竹市○○街163號 │3,460元           │
│    │              │                  │                  │
├──┼───────┼─────────┼─────────┤
│12  │廟口連記肉員  │新竹市○○街42號  │650元             │
│    │              │                  │                  │
├──┼───────┴─────────┼─────────┤
│合計│                                  │18,8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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