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406號
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易字第40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游懷民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820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6 月3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游懷民犯結夥踰越牆垣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游懷民前於民國90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1年8 月29日以90年度易字第2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又於9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2年3 月10日以91年度易字第17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上揭2 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2年12月29日以92年度聲字第4337號裁定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又於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1 月28日以92年度易字第5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又於92年間,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3年5 月2 日以93年度易字第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上揭2 案,嗣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3年9 月21 日 以93年度聲字第1759號裁定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 月確定。上開接續執行,甫於95年10月3 日縮刑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甫於96年5 月14日縮刑期滿,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二)詎游懷民不知悔改,與王行易(另案通緝)、王亞倫(所涉結夥夜間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犯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另分100 年度偵字第4152號偵辦)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於99年7 月21日晚間6 、7 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路421 巷3 弄29號「成功大鎮社區」旁空地,趁無人注意之際,以路旁拾獲之鷹架踏板搭疊並踩踏翻越圍牆而踰越牆垣再侵入上址屋內曬衣處,發現無人居住後,步行至該屋屋頂,再步行至同址13號房屋屋頂,進入同址13號房屋,並進入該屋1樓客廳,徒手竊取屋主鄭雅月所有置於酒櫃上之洋基冠軍紀念金牌1 座(價值新台幣【下同】8,000 元),得手後置於左褲袋內,從屋頂欲離開之際,經該社區住戶趙嬰接發覺而向社區警衛反應並報警,游懷民、王行易、王亞倫遂從同址29號房屋未上鎖之屋頂進入該屋(所涉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嗣再逃至呂璦所有、呂廷軒使用之同址32號房屋2 樓陽台處躲藏(侵入住宅部分,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偵字第5820號為不起訴處分),遭同址32號屋主父親呂學康發現,由據報前往之警方上前拘捕,游懷民再從同址32號2 樓透明遮雨棚跳至斜對面同址29號1 樓草坪處。游懷民於同日晚間7 時30分許,為警方在上址29號1 樓草坪處將其逮捕,並自游懷民身上起出洋基紀念金牌1 枚,王行易、王亞倫則趁隙逃逸(洋基冠軍紀念金牌1 座業已發還鄭雅月具領保管)。
(三)案經鄭雅月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經檢察官聲請認罪協商判決,由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三、處罰條文:修正前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刑法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