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304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0年度審訴字第304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榮海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0 年度毒偵字第309 號、第366 號、第512 號)後,聲請本院改
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
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榮海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五所示之物,分別沒收銷燬及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榮海前曾⑴民國94年9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因減刑條例實施,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確定。⑵又於94年9 月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6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減為有期徒刑7 月,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劉依緹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主文之罪名、宣│施用時間、│施用方式│尿檢結果│查獲經過 │ │號│告刑及沒收 │地點 │ │ │ │ ├─┼───────┼─────┼────┼────┼───────┤ │一│陳榮海施用第一│於99年12月│以不詳方│安非他命│於99年12月27日│ │ │級毒品,累犯,│27日凌晨0 │式,施用│、甲基安│凌晨0 時50分許│ │ │處有期徒刑玖月│時55分為警│第一級毒│非他命、│,因乘坐邱宏樟│ │ │。 │採尿時起回│品海洛因│嗎啡、可│之車牌號碼LAA │ │ │ │溯26小時內│1 次 。 │待因陽性│-025 號普通重│ │ │ │之某時許,│ │反應。 │型機車,涉有交│ │ │ │在不詳地點│ │ │通違規,為警於│ │ │ │。 │ │ │新竹縣竹北市自│ │ │ │ │ │ │強南路與文興路│ │ │ │ │ │ │口攔停,發現其│ ├─┼───────┼─────┼────┤ │為毒品調驗人口│ │二│陳榮海施用第二│於99年12月│以將甲基│ │,經其同意由警│ │ │級毒品,累犯,│27日凌晨0 │安非他命│ │採集其尿液送驗│ │ │處有期徒刑伍月│時55分為警│置於玻璃│ │。 │ │ │。 │採尿時起回│球吸食器│ │ │ │ │ │溯96小時內│內,再以│ │ │ │ │ │之某時許,│火燒烤,│ │ │ │ │ │在新竹縣竹│吸其煙霧│ │ │ │ │ │北市頭前溪│之方式,│ │ │ │ │ │河堤旁某處│施用第二│ │ │ │ │ │。 │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 │ │ │ │ │ │命1 次。│ │ │ ├─┼───────┼─────┼────┼────┼───────┤ │三│陳榮海施用第一│於100 年1 │以不詳方│安非他命│於100 年1 月11│ │ │級毒品,累犯,│月11日上午│式,施用│、甲基安│日下午5 時25分│ │ │處有期徒刑玖月│5 時25分為│第一級毒│非他命、│許,因乘坐友人│ │ │。 │警採尿時起│品海洛因│可待因、│之機車,經警於│ │ │ │回溯26小時│1 次 。 │嗎啡陽性│新竹縣竹北市縣│ │ │ │內之某時許│ │反應。 │政九路88號前攔│ │ │ │,在新竹縣│ │ │檢,發覺其為毒│ │ │ │竹北市頭前│ │ │品調驗人口,而│ │ │ │溪河堤旁某│ │ │經其同意由警採│ │ │ │處。 │ │ │集其尿液送驗。│ ├─┼───────┼─────┼────┤ │ │ │四│陳榮海施用第二│於100 年1 │以不詳方│ │ │ │ │級毒品,累犯,│月9 日下午│式,施用│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5 時許,在│第二級毒│ │ │ │ │。 │新竹縣竹北│品甲基安│ │ │ │ │ │市頭前溪河│非他命1 │ │ │ │ │ │堤旁某處。│次。 │ │ │ │ │ │ │ │ │ │ ├─┼───────┼─────┼────┼────┼───────┤ │五│陳榮海施用第一│於100 年1 │以不詳方│安非他命│於100 年1 月20│ │ │級毒品,累犯,│月20日上午│式,施用│、甲基安│日上午7 時35分│ │ │處有期徒刑玖月│11時4 分為│第一級毒│非他命、│許,為警持搜索│ │ │。扣案之殘渣袋│警採尿時起│品海洛因│可待因、│票至陳榮海位於│ │ │壹個,沒收銷燬│回溯26小時│1 次 。 │嗎啡陽性│新竹縣竹東鎮長│ │ │之;另扣案之注│內之某時許│ │反應。 │春路3 段260 巷│ │ │射針筒壹支,沒│,在新竹縣│ │ │28弄11號之住處│ │ │收之。 │竹北市頭前│ │ │執行搜索,當場│ │ │ │溪河堤旁某│ │ │扣得其所有注射│ │ │ │處。 │ │ │針筒1 支及殘渣│ │ │ │ │ │ │袋1 個,復經其│ │ │ │ │ │ │同意由警採集其│ ├─┼───────┼─────┼────┤ │尿液送驗。 │ │六│陳榮海施用第二│於100 年1 │以將甲基│ │ │ │ │級毒品,累犯,│月20日上午│安非他命│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11時4 分為│置於玻璃│ │ │ │ │。 │警採尿時起│球吸食器│ │ │ │ │ │回溯96小時│內,再以│ │ │ │ │ │內之某時許│火燒烤,│ │ │ │ │ │,在新竹縣│吸其煙霧│ │ │ │ │ │竹北市頭前│之方式,│ │ │ │ │ │溪河堤旁某│施用第二│ │ │ │ │ │處。 │級毒品甲│ │ │ │ │ │ │基安非他│ │ │ │ │ │ │命1 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