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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易字第31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祿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祿貴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周祿貴因犯竊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查本案業已於101年1月11日以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本院並諭知以新台幣(下同)3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137號6樓等情,有本院101年1月11日報到單上之諭示可參(見本院卷第70頁),而被告因覓保無著,復經本院予以羈押在案,有本院法警邱仁國製作之報告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7-1頁),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原諭知以1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137號6樓,覓保期限至101年2月2日中午12時許止等情,有本院101年2月1日報到單上之諭示為據,惟被告於覓保期限屆至仍未依本院之諭示提出保證金,本院衡酌被告於100年7月15日甫因案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仍在保護管束期間內,在出監後月餘即陸續為多起竊盜犯行,除本案外,尚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287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且另涉有竊盜罪嫌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若命被告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衡諸目前情形,被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後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是認本案被告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01年2月1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3 日

書 記 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12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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