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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81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竹簡字第819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胡育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6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胡育威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肆包(合計淨重拾貳點叁叁公克,驗餘淨重拾貳點叁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胡育威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竹北簡字第362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訴字第4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 月,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293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又於同年間因強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0年度訴字第7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2 月確定。上開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2年度聲字第11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年11月確定。又於90年間因傷害及毀損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竹北簡字第63號簡易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又於同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易字第9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案件並經本院以91年度聲字第453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上開五案件,接續執行,於91年3月7日入監,於96年10月5 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管束出監,於99年2 月16日保護管束期滿上開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胡育威仍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具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1 項所規範之第一級毒品,有害國民身心健康,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意,自97年底間某日起,在新竹縣湖口鄉○○路○ 段333 巷15弄15號住處,收受謝陳能(已於98年5 月9 日死亡)所交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而持有之。嗣於100 年1 月29日下午6 時50分許,為警持本院所核發之100 年度聲搜字第87號搜索票,在其上址住處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 包(合計淨重12.33 公克,驗餘淨重12.31 公克,純質淨重5.48公克),始查悉上情。(其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毒偵字第215 號偵查起訴)。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

(一)被告胡育威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0年3月3日調科壹字第10023005650號鑑定書1 份。

(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等影本各1份、現場照片及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12.33公克,驗餘淨重12.31公克)。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查。

三、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被告胡育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2、累犯:被告有如上開本件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

1、主刑:爰審酌毒品戕害吸食者之身心,被告無視法律之禁止而持有之,誠屬可責,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2、從刑(沒收銷燬):扣案之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12.33公克,驗餘淨重12.31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新竹簡易庭法 官 邱忠義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依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簡字第819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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