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11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14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義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8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義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王義文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王義文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已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10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55 號刑事判決、本院99年度竹簡字第246 號刑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