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1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1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木騰
- 選任辯護人
- 楊一帆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孫 寅律師
- 被告
- 蔡明治
陳俐璇
蔡明龍
葉鴻興
鍾正祥
陳脩仁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102年4月30日所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裁判法院署名欄內關於「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健順法官傅伊君法官林哲瑜」應更正為「刑事第一庭審判長陳健順法官王婉如法官林哲瑜」。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法院署名欄內關於誤將「刑事第一庭審判長陳健順法官王婉如法官林哲瑜」,記載為「刑事第一庭審判長陳健順法官傅伊君法官林哲瑜」,係屬正本誤載之顯然錯誤,惟誤植部分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上開大法官會議釋字及法條規定,本院乃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