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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67號

毀損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6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昌灴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153 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鄭儀婷告訴被告謝昌灴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段鄭儀婷具狀撤回對被告謝昌灴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67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毀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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