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996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易字第996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素琴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 月8 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葉素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葉素琴前曾於民國98年9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而於100 年4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葉素琴前①於90年10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5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11月23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12月6 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4年9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2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三)詎葉素琴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犯罪意思,於101 年3 月6 日晚上7 時許在新竹縣新豐鄉某河堤邊,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1年3 月8 日上午6 時30分許,為警在新竹縣新豐鄉○○路0 段000 號「仙迪遊藝場」內發覺其為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