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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交簡字第303 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竹交簡字第303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呂聯欽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618 號),本院改以簡易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呂聯欽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呂聯欽前曾⑴於民國97年11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交簡字第912 號判決,判處新臺幣9 萬元確定。⑵又於100 年2 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127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⑶又於100 年8 月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竹交簡字第698 號判決,判處拘役59日確定。

(二)詎呂聯欽不知悔改,明知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後,將使其駕駛車輛時之注意力減低、反應能力變慢而危及其他用路人之行車往來安全,竟於101 年1 月4 日晚上6 時許起至8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646 號7 樓住處飲用酒類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騎乘車牌號碼860 -BRS 號普通重型機車外出購物。嗣於同日晚上9 時許,行經新竹市○○區○○路762 號前,因閃躲來車而自摔受傷,並經警到場處理而於同日晚上10時21分許對其施以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達每公升1.34毫克,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

(一)被告呂聯欽於警詢時之供述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 條之3 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機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4 張

(三)警員郭盛裕出具之偵查報告1 份。

(四)查本件被告呂聯欽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因自摔受傷,經警檢測其呼氣酒精濃度達1.34MG/L,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 紙在卷可證(見偵查卷第12頁),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參酌國外認定標準,對於酒精濃度呼氣已達0.85MG/L 以 上,肇事率為一般正常人之50倍,且呈現視線搖晃、駕駛人已進入恍惚狀態,判斷及理解與事實不符、駕駛不穩定等情(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8年11月彙編之刑法第185 條之3 酒後駕車「不能安全駕駛」認定標準之相關論文資料第25頁、第49頁文獻)以觀,則就本件之呼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判斷,以及被告無法通過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之客觀情狀,應認被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是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論罪:核被告呂聯欽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二)科刑:審酌被告呂聯欽前已有3 次酒駕紀錄,業如上開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竟不知警惕,再次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34毫克,仍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幸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上法益之侵害,以及犯罪後坦白承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公訴人以被告屢犯酒醉駕車案件,而針對本件被告之犯行具體求刑有期徒刑6 月乙節,本院審酌上開各情,並考量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且本次行為並未傷及他人或造成他人財產上之損害,是認公訴人之求刑尚嫌過重,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交簡字第303 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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