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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交簡字第912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茆臺雲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竹交簡字第91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 ○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2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台幣玖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爰審酌被告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竟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60毫克,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罰金新台幣90,000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之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茆 臺 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鍾 秀 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似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
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0元
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交簡字第91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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