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6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6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昌灴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調偵字第153 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鄭儀婷告訴被告謝昌灴毀損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段鄭儀婷具狀撤回對被告謝昌灴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憑。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