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1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榮海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毒偵字第650 號、第1660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2 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榮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榮海前曾①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7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復因減刑條例實施,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7 月又15日確定;②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5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③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86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④又於96年間,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661 號判決判處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1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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