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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12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512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明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888 號、第995 號、第103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明雄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王明雄前①於民國88年8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 月6 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5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89年8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0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059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7 月13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90年12月25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0年度竹北簡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又於90年1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3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二)王明雄竟不知警惕,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犯罪意思,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施用毒品行為。嗣因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結果呈附表各編號所示尿檢結果,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下稱觀護人室)簽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不構成累犯之說明):被告王明雄前曾⑴於94年5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判決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經桃園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5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又於94年7 月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84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3 年4 月及罰金銀元250 元,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635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⑴⑵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於97年12月24日入監執行,而於100 年10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原應於101 年6 月7 日保護管束期滿,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足稽,是被告於假釋期間故意再犯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應依刑法第78條第1 項規定撤銷假釋;再者,被告於上開各案件之前,雖有其他刑事案件執行有期徒刑完畢紀錄,然距離本件之各次犯行均已超過5 年,故被告於本案中不構成累犯。是起訴書認被告構成累犯,容有未洽,附此敘明。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主文之罪名及宣告│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尿檢結果│
│號│刑              │              │        │        │
├─┼────────┼───────┼────┼────┤
│一│王明雄施用第一級│於101 年5 月3 │以不詳方│甲基安非│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下午4 時38分│式,施用│他命、嗎│
│  │拾壹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一級毒│啡陽性反│
│  │                │尿時起回溯26小│品海洛因│應。    │
│  │                │時內之某時許,│1 次 。 │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二│王明雄施用第二級│於101 年5 月3 │以不詳方│        │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下午4 時38分│式,施用│        │
│  │伍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二級毒│        │
│  │                │尿時起回溯96小│品甲基安│        │
│  │                │時內之某時許,│非他命1 │        │
│  │                │在不詳地點。  │次。    │        │
├─┼────────┼───────┼────┼────┤
│三│王明雄施用第一級│於101 年5 月21│以不詳方│安非他命│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上午11時16分│式,施用│、甲基安│
│  │拾壹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一級毒│非他命、│
│  │                │尿時起回溯26小│品海洛因│嗎啡陽性│
│  │                │時內之某時許,│1 次 。 │反應。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四│王明雄施用第二級│於101 年5 月21│以不詳方│        │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上午11時16分│式,施用│        │
│  │伍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二級毒│        │
│  │                │尿時起回溯96小│品甲基安│        │
│  │                │時內之某時許,│非他命1 │        │
│  │                │在不詳地點。  │次。    │        │
├─┼────────┼───────┼────┼────┤
│五│王明雄施用第一級│於101 年6 月7 │以不詳方│安非他命│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下午4 時35分│式,施用│、甲基安│
│  │拾壹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一級毒│非他命、│
│  │                │尿時起回溯26小│品海洛因│嗎啡陽性│
│  │                │時內之某時許,│1 次 。 │反應。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六│王明雄施用第二級│於101 年6 月7 │以不詳方│        │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下午4 時35分│式,施用│        │
│  │伍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二級毒│        │
│  │                │尿時起回溯96小│品甲基安│        │
│  │                │時內之某時許,│非他命1 │        │
│  │                │在不詳地點。  │次。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12 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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