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訴字第512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1年度審訴字第512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明雄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888 號、第995 號、第103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 年8 月3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明雄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王明雄前①於民國88年8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43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 月6 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8年度毒偵字第506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89年8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0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97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其強制戒治執行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059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7 月13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90年12月25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90年度竹北簡字第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③又於90年1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訴字第31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二)王明雄竟不知警惕,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的犯罪意思,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施用毒品行為。嗣因其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採尿,結果呈附表各編號所示尿檢結果,始悉上情。
(三)案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觀護人室(下稱觀護人室)簽分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
四、附記事項(不構成累犯之說明):被告王明雄前曾⑴於94年5 月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42號判決,判決有期徒刑1 年、8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嗣經桃園地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975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4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⑵又於94年7 月間,因竊盜等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845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主文之罪名及宣告│施用時間、地點│施用方式│尿檢結果│ │號│刑 │ │ │ │ ├─┼────────┼───────┼────┼────┤ │一│王明雄施用第一級│於101 年5 月3 │以不詳方│甲基安非│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下午4 時38分│式,施用│他命、嗎│ │ │拾壹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一級毒│啡陽性反│ │ │ │尿時起回溯26小│品海洛因│應。 │ │ │ │時內之某時許,│1 次 。 │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二│王明雄施用第二級│於101 年5 月3 │以不詳方│ │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下午4 時38分│式,施用│ │ │ │伍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二級毒│ │ │ │ │尿時起回溯96小│品甲基安│ │ │ │ │時內之某時許,│非他命1 │ │ │ │ │在不詳地點。 │次。 │ │ ├─┼────────┼───────┼────┼────┤ │三│王明雄施用第一級│於101 年5 月21│以不詳方│安非他命│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上午11時16分│式,施用│、甲基安│ │ │拾壹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一級毒│非他命、│ │ │ │尿時起回溯26小│品海洛因│嗎啡陽性│ │ │ │時內之某時許,│1 次 。 │反應。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四│王明雄施用第二級│於101 年5 月21│以不詳方│ │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上午11時16分│式,施用│ │ │ │伍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二級毒│ │ │ │ │尿時起回溯96小│品甲基安│ │ │ │ │時內之某時許,│非他命1 │ │ │ │ │在不詳地點。 │次。 │ │ ├─┼────────┼───────┼────┼────┤ │五│王明雄施用第一級│於101 年6 月7 │以不詳方│安非他命│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下午4 時35分│式,施用│、甲基安│ │ │拾壹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一級毒│非他命、│ │ │ │尿時起回溯26小│品海洛因│嗎啡陽性│ │ │ │時內之某時許,│1 次 。 │反應。 │ │ │ │在不詳地點。 │ │ │ ├─┼────────┼───────┼────┤ │ │六│王明雄施用第二級│於101 年6 月7 │以不詳方│ │ │ │毒品,處有期徒刑│日下午4 時35分│式,施用│ │ │ │伍月。 │,於觀護人室採│第二級毒│ │ │ │ │尿時起回溯96小│品甲基安│ │ │ │ │時內之某時許,│非他命1 │ │ │ │ │在不詳地點。 │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