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聰明
- 選任辯護人
- 劉世興律師
- 被告
- 林晉輝
黃俊瑋
曾宏洋
詹智翔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1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之二、論罪科刑第
(三)段倒數第三行所示之「林聰明」應更正為「林晉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並不生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