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1號
- 原告
- 簡岳榮
- 被告
- 曾瑞逢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附字第3 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現時並未有被告曾瑞逢之刑事案件繫屬,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簡岳榮逕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