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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1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王銘勇李毓華陳麗芬

原告
簡岳榮
被告
曾瑞逢

上列被告因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附字第3 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現時並未有被告曾瑞逢之刑事案件繫屬,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簡岳榮逕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田宜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01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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