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易字第711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房志峰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260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1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房志峰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房志峰前曾於民國97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1月14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7年10月4 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構成累犯)。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於98年2 月26日以97年度易字第1003號判決判處有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易字第71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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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