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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違反藥事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邱憲隆
選任辯護人
錢炳村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210號、102年度偵字第24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邱憲隆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之「威而鋼」偽藥三十顆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邱憲隆為「隆昌中西藥局」之實際負責人,邱憲隆明知「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下稱輝瑞大藥廠),而「PFIZER」、「VIAGRA」、「威而鋼」等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詎邱憲隆明知其向不詳人士取得之「威而鋼」藥品係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及偽藥之犯意,於民國100年12月5日,在大陸地區廈門國際機場免稅商店取得使用相同於前揭商標之「威而鋼」偽藥後,於10 1年1月間某日至同年8月14日止,以1顆新臺幣(下同)300元之價格,在其所經營之「隆昌中西藥局」,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

(二)嗣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因接獲檢舉,而分別於101 年1月11日、同年4月24日及7月30日,派員佯裝客戶前往「隆昌中西藥局」購得上開仿冒威而鋼,並經鑑定係偽藥後,繼而於101年8月14日持搜索票至「隆昌中西藥局」搜索,並扣得上揭「威而鋼」偽藥30顆及刷卡收據1 張,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97條(起訴書誤載為修正前第82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前段。

四、附記事項:本件被告邱憲隆所犯者,因係法定最重本刑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雖不符刑法第41條第1項必須是「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始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被告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宣告,仍可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詳言之,此項易刑「處分」,係由檢察官斟酌個案情形,指揮執行即可,此純為檢察官基於指揮刑事執行權限所為之處分(立法理由及司法院釋字第679 號解釋理由書參照),故無庸聲請法院裁定,本院亦無需於判決主文中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此與易科罰金時,法院必須於判決主文中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者不同,附此敘明。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智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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