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135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啓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603號、第1812號、101 年度偵字第11240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2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黃啓昌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二、三、四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毒品、附表編號二所示殘渣袋叁個及附表編號三所示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均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示物品,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黃啓昌(起訴書誤載為黃啟昌)前⑴曾於民國90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2年度訴緝字第3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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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黃啓昌持有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上開犯罪事實│
│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要旨欄(三)│
│ │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送驗淨│1⑴ │
│ │重零點壹叁陸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壹叁肆│ │
│ │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 │
├──┼───────────────────┼──────┤
│ 二 │黃啓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上開犯罪事實│
│ │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要旨欄(三)│
│ │(送驗淨重零點叁叁肆伍公克、驗餘淨重零│1⑵ │
│ │點叁叁貳柒公克)、殘渣袋叁個,均沒收銷│ │
│ │燬之;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支、塑膠吸食│ │
│ │器壹支,均沒收之。 │ │
├──┼───────────────────┼──────┤
│ 三 │黃啓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上開犯罪事實│
│ │玖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送驗│要旨欄(三)│
│ │淨重零點伍壹公克、驗餘淨重零點伍零公克│2⑴ │
│ │公克)及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香菸壹支,│ │
│ │均沒收銷燬之;扣案之電子磅秤壹個,沒收│ │
│ │之。 │ │
├──┼───────────────────┼──────┤
│ 四 │黃啓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上開犯罪事實│
│ │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要旨欄(三)│
│ │(毛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扣案│2⑵ │
│ │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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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35 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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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