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46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戴拯國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79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21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戴拯國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戴拯國前曾⑴於民國80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易字第22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⑵又於80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0年度訴字第90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2 月確定。上開⑴⑵案件並經本院以81年度聲字第309 號裁定,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3 月確定。⑶又於81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案條例件,經本院以81年度訴字第23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6 月,並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後,再與前述⑴⑵案件接續執行,而於85年3 月12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假釋期間另犯他罪,經撤銷假釋,餘殘刑有期徒刑6 年4月又23日。⑷又於86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86年度易字第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46號於民國 102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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