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緝字第7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蘇武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916 號、第933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蘇武斌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蘇武斌前曾⑴於民國94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3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⑵又於94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6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名、宣告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 │
├──┼───────────────────┼──────┤
│ 一 │蘇武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上開犯罪事實│
│ │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要旨欄(三)│
│ │零點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1⑵ │
├──┼───────────────────┼──────┤
│ 二 │蘇武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上開犯罪事實│
│ │柒月。 │要旨欄(三)│
│ │ │1⑴ │
├──┼───────────────────┼──────┤
│ 三 │蘇武斌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上開犯罪事實│
│ │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毛重│要旨欄(三)│
│ │零點貳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2⑴ │
├──┼───────────────────┼──────┤
│ 四 │蘇武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上開犯罪事實│
│ │柒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要旨欄(三)│
│ │(毛重貳點貳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2⑵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緝字第7 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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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