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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8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王子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智易字第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世昌
被告
蔡昀廷
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聖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調偵字第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世昌係址設於新竹市○○路000 號1樓之「私立法老師文理短期補習班」(下稱法老師文理補習班)之實際負責人,被告蔡昀廷係上開補習班之教師。American Mathematics Competition美國數學競賽(下稱AMC )歷屆英文試題乃美國數學協會(Mathematics Associationof America)享有著作權之語文著作,美國數學協會自民國91年起,陸續授權博凱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博凱出版社)將1994年至2012年之AMC8英文試題翻譯改作為繁體中文,博凱出版社則享有1994年至2012年繁體中文AMC8試題衍生著作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博凱出版社之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改作及散布。被告張世昌、蔡昀廷均明知1994年至2006年之AMC8繁體中文試題乃博凱出版社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衍生著作,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博凱出版社之同意或授權,竟基於共同以重製及改作方式侵害他人著作權之犯意,於98年10月間,在新竹市○○路00號「標竿文教」教室內,擅自將上開AMC8之中文試題如附表一之部分重製及如附表二之部分改作後,編製為法老師文理補習班之數學講義「一、簡易數的認知;二、簡易圖形的認知」(下稱簡易認知講義)、「一、基礎組合數學;二、生活敘事- 入門篇」(下稱基礎數學講義);被告張世昌、蔡昀廷復共同基於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之犯意聯絡,於98年11月間將前揭非法重製、改作之「簡易認知講義」與「基礎數學講義」,交付予法老師文理補習班之學生使用,而侵害博凱出版社之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張世昌、蔡昀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及著作權法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張世昌、蔡昀廷所涉上開犯行,依著作權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張世昌、蔡昀廷業與告訴人博凱出版社達成和解,且經告訴人博凱出版社於102 年11月4 日具狀撤回對被告張世昌、蔡昀廷之告訴等情,有和解書、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至第42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子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法老師文理補習班│「美國AMC8數學測│對照結果│
│    │數學講義之題目及│驗歷屆試題暨詳解│        │
│    │頁數            │」之題目及頁數  │        │
├──┼────────┼────────┼────┤
│1   │基礎數學講義第8 │第202頁第17題   │重製    │
│    │頁師說13演練    │(2006年)      │        │
├──┼────────┼────────┼────┤
│2   │基礎數學講義第9 │第197頁第4題    │重製    │
│    │頁師說3題       │(2006年)      │        │
└──┴────────┴────────┴────┘
附表二
┌──┬────────┬────────┬────┐
│編號│法老師文理補習班│「美國AMC8數學測│對照結果│
│    │數學講義之題目及│驗歷屆試題暨詳解│        │
│    │頁數            │」之題目及頁數  │        │
├──┼────────┼────────┼────┤
│1   │基礎數學講義第4 │第123 頁第14題  │改作    │
│    │頁師說6演練     │(2001年)      │        │
├──┼────────┼────────┼────┤
│2   │基礎數學講義第7 │第154 頁第12題  │改作    │
│    │頁師說12        │(2003年)      │        │
├──┼────────┼────────┼────┤
│3   │基礎數學講義第8 │第124 頁第18題  │改作    │
│    │頁師說12演練    │(2001年)      │        │
├──┼────────┼────────┼────┤
│4   │基礎數學講義第8 │第173 頁第21題  │改作    │
│    │頁師說13        │(2004年)      │        │
├──┼────────┼────────┼────┤
│5   │基礎數學講義第9 │第168頁第6題    │改作    │
│    │頁師說1         │(2004年)      │        │
├──┼────────┼────────┼────┤
│6   │基礎數學講義第9 │第197頁第3題    │改作    │
│    │頁師說2         │(2006年)      │        │
├──┼────────┼────────┼────┤
│7   │基礎數學講義第10│第199頁第8題    │改作    │
│    │頁師說4         │(2006年)      │        │
├──┼────────┼────────┼────┤
│8   │基礎數學講義第10│第171 頁第16題  │改作    │
│    │頁師說5         │(2004年)      │        │
├──┼────────┼────────┼────┤
│9   │基礎數學講義第10│第170 頁第12題  │改作    │
│    │頁師說6         │(2004年)      │        │
├──┼────────┼────────┼────┤
│10  │基礎數學講義第11│第172 頁第20題  │改作    │
│    │頁師說8         │(2004年)      │        │
├──┼────────┼────────┼────┤
│11  │基礎數學講義第11│第203 頁第22題  │改作    │
│    │頁師說9         │(2006年)      │        │
├──┼────────┼────────┼────┤
│12  │基礎數學講義第12│第124 頁第17題  │改作    │
│    │頁師說11        │(2001年)      │        │
├──┼────────┼────────┼────┤
│13  │基礎數學講義第13│第154頁第11題   │改作    │
│    │頁師說12        │(2003年)      │        │
├──┼────────┼────────┼────┤
│14  │基礎數學講義第13│第140頁第14題   │改作    │
│    │頁師說12演練    │(2002年)      │        │
├──┼────────┼────────┼────┤
│15  │基礎數學講義第15│第201頁第14-16系│改作    │
│    │頁師說14⑴⑵⑶  │列題(2006年)  │        │
├──┼────────┼────────┼────┤
│16  │基礎數學講義第16│第142 頁第22題  │改作    │
│    │頁師說17        │(2002年)      │        │
├──┼────────┼────────┼────┤
│17  │基礎數學講義第17│第202 頁第18題  │改作    │
│    │頁師說17演練    │(2006年)      │        │
├──┼────────┼────────┼────┤
│18  │簡易認知講義第4 │第204頁第25題   │改作    │
│    │頁師說7         │(2006年)      │        │
├──┼────────┼────────┼────┤
│19  │簡易認知講義第9 │第122 頁第12題  │改作    │
│    │頁師說19        │(2001年)      │        │
├──┼────────┼────────┼────┤
│20  │簡易認知講義第16│第152頁第6題    │改作    │
│    │頁師說19        │(2003年)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智易字第8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