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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5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傅伊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75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振𠗕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104年2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范振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范振𠗕」。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事實欄、理由欄內關於被告「范振𠗕」誤繕為「范振浚」應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杜 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59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