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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林惠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5號

反 訴 人

即被告
鄭忠一
反訴被告
鄭憶珍

上開反訴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略以:為傷害案件,提出反訴理由係反訴被告鄭憶珍設局預謀傷害反訴人鄭忠一,造成眼球內部出血,已附新竹醫院診療紀錄於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83號書卷證物中,被告鄭憶珍所指反訴人鄭忠一犯罪情形與事實不符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反訴、自訴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第339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338 條亦定有明文,然公訴程序中並無準用自訴程序得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三、經查:本件反訴人係就本案公訴之告訴人提起反訴,有刑事反訴傷害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公訴程序中並無得對告訴人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反訴人提起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顯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具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5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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