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宜芝
- 被告
- 徐煥昌
- 被告
- 高世芬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王彩又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張淑美律師
- 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 林君鴻律師
- 被告
- 賈長盛
王識棨
李博存
楊威帆
黃俊憲
陳信豪
林昌生
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等案件,本院於104年9月15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第四段附記事項欄(三)累犯欄第十行所載「...均故意再犯附表三...」部分,應更正為「...均故意再犯附表二...」;(四)沒收之諭知欄第七行所載「至附表二所示之物,...」部分,應更正為「至附表一之一所示之物,...」;第十五頁表格之「附表二」部分,應更正為「附表一之一」;第二十二頁表格之「附表三」部分,應更正為「附表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此部分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