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4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45號
反 訴 人
- 即被告
- 鄭忠一
- 反訴被告
- 鄭憶珍
上開反訴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反訴人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略以:為傷害案件,提出反訴理由係反訴被告鄭憶珍設局預謀傷害反訴人鄭忠一,造成眼球內部出血,已附新竹醫院診療紀錄於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83號書卷證物中,被告鄭憶珍所指反訴人鄭忠一犯罪情形與事實不符等語。
二、按案件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反訴、自訴均準用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之規定,此有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第339條、第34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刑事訴訟法第338 條亦定有明文,然公訴程序中並無準用自訴程序得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於公訴程序中對告訴人提起反訴,其起訴程序自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
三、經查:本件反訴人係就本案公訴之告訴人提起反訴,有刑事反訴傷害狀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公訴程序中並無得對告訴人提起反訴之相關規定,是反訴人提起本件反訴之起訴程序顯有違規定,且無從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具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