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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楊數盈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俊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2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俊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捌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俊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 3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 9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88號、第8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32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另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百元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折算1日,嗣陳俊平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 94年度上訴字第3622號判決上訴駁回,緩刑 4年付保護管束確定,嗣因違反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而經撤銷緩刑,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聲減字第25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5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 1日確定;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32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③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40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④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簡字第13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確定。上開②③案件,復經臺北地院以98年度聲字第 37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7月確定,並與上開①④案件經入監接續執行,嗣於 99年9月2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㈡、詎其仍未戒絕毒癮,於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4月25日17時許,在桃園市新屋交流道旁某加油站廁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23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道○號公路北向90公里處時為警攔查,並扣得其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 1包(毛重8.3公克),復經得其同意於104年4月26日0時50分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8.3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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