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俊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72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俊平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捌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陳俊平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 3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4年 9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毒偵字第488號、第8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7年度簡字第322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月確定。另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北地院以94年度訴字第8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 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百元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易字第452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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