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40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4097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30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記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第6行所載「同年8月14日」更正為「97年8月12日晚間9時20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