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3,1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3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楊數盈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103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15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吉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49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4年度毒偵字第34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林吉容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事實二㈡1部分);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事實二㈡2部分);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事實二㈡3部分);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事實二㈡4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袋毛重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林吉容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 85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 88年8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 88年度偵緝字第336號、88年度毒偵字第 19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1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1446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刑責部分,則經本院以 89年度竹北簡字第19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0年5月23日戒治執行完畢出所,且經本院以 90年度聲字第698號裁定免其刑之執行。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及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1年度毒聲字第 631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2年6月5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刑責部分並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 71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6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確定。另曾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7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 100年度審訴字第 62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上開2案件經接續執行,嗣於101年10月2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詎林吉容仍未戒絕毒癮,於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 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與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1、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9月27日16、17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關西鎮○○里○○○00號居所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2、又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9月29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 000號居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其於103年9月29日20時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竹東鎮○道0號公路竹林交流道北向處為警攔查,並扣得其所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5公克,鑑驗取用0.0076公克),且獲其同意,於同日20時4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3、又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 103年11月19日 1、2時許,在其友人王娟娟位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3樓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4、又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上開時間,在其友人上開住處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入香煙內點燃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次。嗣於同日16時20分許,為警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至上址將其拘提到案,且獲其同意,於同日19時1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毛重為5公克,因鑑驗取用0.0076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1495號偵卷第44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0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