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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林哲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5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錫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錫山自民國一○四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錫山因涉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本件犯行,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再涉犯本案竊盜罪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4年4月1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所涉犯之竊盜犯行,已經被告認罪後,與檢察官進行協商程序,經本院於104年6月30日判決在案,且被告前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得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停止羈押,有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可憑,而被告迄今未能提出上開保證金,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尚存,且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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