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5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1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錫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錫山自民國一○四年七月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吳錫山因涉嫌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本件犯行,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再涉犯本案竊盜罪嫌,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4年4月10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查被告所涉犯之竊盜犯行,已經被告認罪後,與檢察官進行協商程序,經本院於104年6月30日判決在案,且被告前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得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後,停止羈押,有本院104年度聲字第696號裁定可憑,而被告迄今未能提出上開保證金,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羈押原因尚存,且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7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