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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審訴字第92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温志華
被告
劉智平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105年3月29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溫志華」之記載,應更正為「温志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告「温志華」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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