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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52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鍾文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文森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文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本院更正後之附表所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依法均得易科罰金,是所定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並審酌附表所示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4月)、各刑之合併刑期(有期徒刑8月),暨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104年8月17日至同年月31日間│      104年9月8日         │
│            │         之某日           │                          │
├──────┼─────────────┼─────────────┤
│偵查(自訴)機│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關年度案號  │104年度偵字第9829號       │104年度毒偵字第1622號     │
├─┬────┼─────────────┼─────────────┤
│最│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  案號  │   104年度易字第424號     │  104年度竹簡字第76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104年11月24日        │     104年12月30日        │
├─┼────┼─────────────┼─────────────┤
│確│  法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  案號  │   104年度易字第424號     │   104年度竹簡字第676號   │
│決├────┼─────────────┼─────────────┤
│  │判    決│     105年1月14日         │      105年4月18日        │
│  │確定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新竹地檢105 年度執他字第  │新竹地檢105 年度執字第2115│
│            │145號(已執畢)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5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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