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16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陳健順王榮賓林哲瑜

原告
孫正霖
被告
世華銀行新竹光復分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而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即應以其為不合法,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2187號、102年度台附字第3號判決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院現時並未有被告「世華銀行新竹光復分行」之刑事案件繫屬,從而,本件並無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孫正霖逕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賠償損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