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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莊仁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613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孟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 年度執聲字第3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孟原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孟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 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前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仁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苗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3 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4 年6 月10日晚│104 年10月2 日晚│
│                │上10時30分為警採│上11時許        │
│                │尿時起回溯96小時│                │
│                │內之某時許      │                │
├────────┼────────┼────────┤
│ 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104 年度│新竹地檢104 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358號  │毒偵字第2059號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
│      │        │335 號          │2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 年12月2 日  │105 年2 月26日  │
├───┼────┼────────┼────────┤
│      │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審簡字第│105 年度審簡字第│
│      │        │335 號          │25號            │
│判  決├────┼────────┼────────┤
│      │判    決│105 年2 月23日  │105 年4 月22日  │
│      │確定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            註│新竹地檢105 年度│新竹地檢105 年度│
│                │執字第1261號    │執字第219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613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